第1条 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标注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2条 实验室研究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撰写的研究报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建立的数据库、研制的仪器设备。
第3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发表论文和提交报告时必须将实验室标注为第一单位,如系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同时应在脚注或致谢中标注资助编号;出版专著时必须在封面上或扉页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4条 实验室开发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原则上应在主界面上显示实验室名称,对外转让或为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则必须标明实验室名称。
第5条 实验室建立的各类数据库,均须标明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外的人员使用数据库形成研究成果时,必须予以说明。
第6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工作期间的技术发明,产权归实验室所有,申请专利时应以实验室名义申请。
第7条 实验室研制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面板上标明实验室名称,对外转让时,必须标明由实验室研制。
资料数据标注
(1)可在文中分析方法描述中注明“在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使用(仪器型号)进行了(测试内容)分析测试”。
(2) 或在表格之下注明。
(3) 如由技术人员协助完成测试,请注明技术人员姓名或在致谢中提到。
第8条 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和其他研究课题资助的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流动人员,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应同时标注实验室名称和所在单位名称,如果研究成果受实验室资助、且主要工作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室应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9条 实验室的标注名称为:
中文: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DEEP OIL AND GAS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ast China)), Qingdao 266580, P. R. China
第1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
附则
本条例自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解释权归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