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大东发[2004]133号)

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131

为加强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现象的发生,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实现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专管共用、以机养机、持续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范围和原则

    1.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包括:

    1)单价(人民币)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2)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备使用的,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2.除正常安排的教学任务外,其他情况使用仪器设备,均遵守本管理办法。

    3.校内、校外有所区别(校内优惠)。

    二、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要求

    1.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可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现状、材料费、维修费、人工费等,或参照国内同类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由资产设备处、“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实验设备负责人等组成的核算小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经专家组讨论审定后上网公布(具体单台设备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仪器设备所在机组(或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收费标准,由机组负责人向测试人开出交款通知书一式三联(机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各一份),测试人持交款通知书到校财务处交款(或凭校内科研本划拨),再凭财务处盖章的交款单,到仪器设备所在机组(单位)进行测试。

    三、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

    1.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建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基金账户,统一由财务处办理;并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2.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收费所得的分配比例为,学校20%、学院50%、机组30%,学校的收费所得统一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学院的收费所得40%纳入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其余所得用于实验耗材及相关支出,机组的收费所得用于人工劳务费。

    3.为充分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验收后1年内不收取有偿使用费;≥50100万元的设备,8个月内不收取有偿使用费;≥1050万元的设备,6个月内不收取有偿使用费;510万元的设备,3个月内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4.为鼓励研究生对大型设备功能的开发利用,对于研究生论文阶段需亲自动手所做的科学试验,建议按照正常使用成本的40%对研究生收取有偿使用费。

    5.学校鼓励各学科和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或自筹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对于全部由科研经费或自筹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本学科和课题组内使用不交纳有偿使用费;对于包括“211工程”建设等项目在内的按比例投入自筹经费购买的设备,按自筹资金2倍金额折合成使用时间无偿使用。

    6.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所得每年结算一次,机组于每年215日前把上年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具体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使用、收费汇总表)交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审核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执行情况,并发出收费所得分配拨款通知,由财务处按规定统一核算划拨。

    7.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不上交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一经查实将对仪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

    1.各院系和学科在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单位和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良好的技术状况,使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2.学校将每年公布《石油大学(华东)有偿使用设备名录和收费标准》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